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轻微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责令退还土地,可不予处罚。
|
一般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下,或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及其他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 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 较重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法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5亩以下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或耕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
| 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2
| 破坏耕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2
| 破坏耕地
|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严重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3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可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
| 限期达到复垦标准,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限期恢复种植条件,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费,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于罚款。
|
一般
| A、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B、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较重
| A、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25%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B、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面积在5亩以上的。
|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25%以上35%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转让土地,其非法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上的;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转让的。
|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5%以上50%以下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处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
6
| 非法转让房地产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湖北省实施<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出让金额5%到10%的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一般
| 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15%-24%,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出让金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已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10%-15%的,不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以并处出让金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只完成投资总额的10%以下,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以并处出让金10%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7
| 违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 1、《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湖北省实施<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出让金额5%到10%的罚款。
| 轻微
| 经批评教育,停止违反行为,没有造成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免于罚款。
|
一般
| 经制止,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出让金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不主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以并处出让金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可以并处出让金10%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8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中擅自转让同时参照本标准5项非法转让具体决定)
|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订合同无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
| 轻微
| 形成违法事实,能主动纠正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9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轻微
| A、形成违法事实,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5%的罚款。如没有违法所得,按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
B、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8%以下罚款。如没有违法所得,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A、非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的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B、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按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18%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5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并处非法所得的18%以上20%罚款以下。如没有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0
| 对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形成违法事实,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可不予罚款。
|
一般
| A、占地面积在5亩以下,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可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B、占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可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占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可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
| 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1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轻微
| A、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责令交还土地
| 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B、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20亩以下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亩以下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或公共建筑用地10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A、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1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一般
| B、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80亩以下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的。
| 责令交还土地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8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5亩以下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3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0亩以上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5亩以上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3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