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5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6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擅自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
|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7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
B、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B、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拒不退回界内开采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8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上70%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进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违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19
|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进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