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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2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3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轻微

认错态度好,愿意马上补办

责令限期办理

一般

认错态度差

处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抵触执法查处

处土地登记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轻微

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

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产资源管理(序号15-37)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5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的;

 

轻微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不予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般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6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擅自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轻微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不予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般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7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轻微

A、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没有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不予罚款。

B、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

一般

A、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B、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制止,立即退回界内开采,采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拒不退回界内开采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8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一般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较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上70%以下罚款

严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进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并处违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9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轻微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进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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