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20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罚款
|
一般
| A、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B、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上70%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原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进行停止违法行为的。
| 可并处违法所得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