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
| 轻微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销毁假冒证件,没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