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渝水河〔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化、城市化、城乡统筹一体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的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河道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与保护好城镇河道,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大意义
编制《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是开发利用城镇河道资源的重要前提和科学依据。编制并实施好该《规划》,有利于“宜居重庆”、“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有利于处置好“三化”建设中城镇规划与河道防洪的关系;有利于协调好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既维护好河流水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又统筹开发利用好河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城镇河道资源的最大价值。各区县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好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的范围和任务
规划范围是:流经城镇规划区的河道,大江大河流经县级城市的河道,在城市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3-5km,中小河流流经县级城市的河道,在城市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1-3km;流经乡镇河流在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1-2km。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特点,综合考虑河道防洪和航道治理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以及沿江(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划定河道利用与保护的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其中划分保护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并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具体功能区落地。
三、《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与审批要求
2010年8月底前完成流经区县城区(含工业园区、城市拓展区)及“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沿江城镇河道的利用与保护规划,经所在区县人大或政府审查,报市水利局汇总。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流经乡镇所在地河道的利用与保护规划,经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报区县人大或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