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
五、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以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二月五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法制办汇总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要高度重视此次文件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的,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必须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此次文件清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及时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对未按时完成文件清理工作任务,造成行政管理工作空白及引发行政争议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责任部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责任部门
根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二年)。据此规定,请各部门对照《朝阳市规范性文件汇编》,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提出保留或废止、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其中需要修改的,一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市政府办
1、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治协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办法》的通知(朝政发[1995]52号)
2、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7]3号)
3、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高级经济顾问聘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7]27号)
4、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6]123号)
5、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朝委发[2005]5号)
二、市发改委
1、关于印发《朝阳市重点项目政府部门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3]19号)
2、关于印发《朝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07]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