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创业苗圃”
(四)进一步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市科委负责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对“创业苗圃”实际培育科技创业项目数量和服务科技创业的绩效进行评估。鼓励区县政府对“创业苗圃”所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由各区县科委在各“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
“创业苗圃”所在区县的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该项目的研发和产品试制、测试等,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开支。
五、加强科技创业孵化环境建设
(七)大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将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列入政府科技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在市科委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区县结合区域定位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科技创业孵化器,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各区县对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