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金办〔2009〕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系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授权各县、区政府(或指定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县、区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