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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情况、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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