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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区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报请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资金来源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帐外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的;

  (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的;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予以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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