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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名额:2010年评选表彰全市劳动模范300名。其中,农口占25%,分配75名(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非农口占75%,分配225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通信、财贸、金融、建设、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农、林、牧、水院校和科研院所划归教育、科技序列。
  (二)分配原则:根据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及各系统职工人数、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科教、卫生、体育等战线和党政群机关,不便用经济效益和人数进行考核的,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分配指标。
  四、评选程序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评选采取组织提名及群众推荐相结合、优中选优的办法。被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劳动者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二)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对劳动模范候选人的事迹进行核实,并征求产业工会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产业工会协调),然后报县(市、区)和市各系统评审委员会,经县(市、区)和市各系统评审委员会初审,并经过本地区新闻媒体(或单位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形式)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评选要求
  (一)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品德高尚、事迹先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在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工口总数的15%;县(市、区)公务员的比例要从严掌握。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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