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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三)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职工技术明星、技术能手,县(市、区)、市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对其他符合条件,并且事迹特别突出者,也可以破格推荐。
  (四)推荐基层单位和党政群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为劳模人选的,不仅要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还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含国税和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五)2006年5月以来,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在评审时,不得降低评选条件,不得搞照顾,不得搞领导圈定。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凡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填写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4份;“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简表”一式3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八)劳动模范事迹材料主要是总结2006年以来的先进事迹,篇幅2000字左右,一式30份(含电子版)。
  (九)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将市劳动模范简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做好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特成立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务必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劳动模范评审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一式5份,报送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2916980 2916491
  电子邮箱:pds2916491@163.com
  附件:1.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略)
  3.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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