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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八日

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平顶山市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加快我市煤炭基地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支持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3.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全市地方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4.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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