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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第三阶段(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30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区)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支持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协助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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