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依据职能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要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8〕11号),制定更加详细的检查计划,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国土、安监、建设、电力、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对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认真落实《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对大型公共设施、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