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和电子政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四)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