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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汛期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固定监测日,每月监测6日。暴雨期间要加密监测,每天至少1次;连续暴雨,每天至少2次。地面塌陷在暴雨期可不必加密监测。
  (三)扎实做好预防预报各项工作
  1、健全地质灾害防灾制度: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和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并严格执行。在汛期持续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带班。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的名单、值班电话,以及联系方式。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的要求,加强山区城镇和农村高陡切坡地段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特别要注意地质灾害易发区新近切坡地段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告知当地群众、村委会、乡镇或建设单位,指导、督促做好防治工作,落实群测群防;逐点制定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措施,制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积极采取主动避让措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防治人员积极采取主动避让措施,在收到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预报预警后,立即将隐患点、灾害点周边的群众及重要财产予以提前转移,确保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合算的危险点,要限期让险区居民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力求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
  4、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全市所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有条件的应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以遏制、减缓险情;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5、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全市各级国土、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保证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到乡镇、村、组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
  (四)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危险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完成重要灾害危险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各县(市、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般县(市、区)工作经费不少于6万元,有“十有县”建设达标任务和防灾任务重的县(市、区)不少于10万元,并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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