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建设标准。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支付能力和居民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其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标准。
(二)新建回迁住房应配套基本设施,尤其是在原址之外修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搬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1.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都要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申报、中央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和相关支持政策的争取工作。可将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本单位低收入职工住房条件。
2.各级财政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