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从基层考选的公务员(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
2、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计划;
3、市直单位以外调入或成建制划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
4、政策性安置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
第八条 增人计划卡B卡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动工作单位的人员增加计划,主要包括:
1、市直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单位的人员计划;
2、市直范围内成建制划转的人员计划。
第九条 增人计划卡在办理增加人员备案手续时由人事计划管理机构核发。
1、对市委、市政府任命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任命手续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
2、对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人员,依据《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
3、对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安置程序确定工作单位后,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
4、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按有关政策办理调配审查手续后,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
5、对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号)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7号)文件审批(审核)同意调配、备案的人员,依据相关调配、备案手续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
第十条 持增人计划卡新进的人员,占用单位相应的行政、事业编制,单位凭相关手续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工资核定、工资统发、社会保险等手续。凡未出具增人计划卡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增人计划卡是实施计划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都要使用增人计划卡。凡未凭卡增加的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核认增人计划,一律不予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对违反本规定增加的人员,一律清退,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