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1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中央驻鲁、省属企业: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体合同备案审查范围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范围(下同)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时间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三、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
(二)程序审查。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主要审查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法,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
四、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权限
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和指定备案审查。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