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