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投标邀请函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法律、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