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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降低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但符合最低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含否决性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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