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缺席会议的投标人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及结果。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确属无效标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二)确因招标文件编制原因造成无法判定的,由招标人当场解释说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记录详细情况,宣布处理结果,不得推托至评标环节;
(三)确因招标人现场工作失误造成的,由招标人负责向全体投标人当场解释、做出妥善处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发生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派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且应当具有与评标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本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胜任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