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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否决性条款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已设置的内容,不得在评标细则中额外计分。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格是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不满足招标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其投标报价而产生的。评标价格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商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要求规定的,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X(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二)技术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要求规定的,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Y(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的,技术标权重一般不低于40%,商务标权重一般不高于60%,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二)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汇总得分;技术标评审完成后进行价格标评审;

  (三)对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部分的得分进行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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