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三十五条 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为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的,可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因收到投诉进行调查处理,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做好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