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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三十五条 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为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的,可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因收到投诉进行调查处理,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做好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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