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条件,依法查处。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及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继续违法生产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月底前向市安监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市安监局定期予以通报。
联 系 人:郭彬
联系电话:67511621 67511995(传真)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总数(座)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基本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合计 |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 | 在建地下矿山 | 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座) | 检查在建地下矿山(座) | 检查废弃地下矿山(座) | 查出非法生产地下矿山(窝点)(处) | 已取缔关闭地下矿山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个数(座) | 生产能力(万t/年) | 隐患数量(项) | 整改数量(项) | 整改率(%) | 隐患数量(项) | 整改数量(项) | 整改率(%) | 挂牌督办数量 |
省级(项) | 其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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