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市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审议、表决由常委会提名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市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进行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