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厅字〔2010〕2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9日
“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弘扬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奉献社会的精神,激励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省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济发〔2008〕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类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办发〔2008〕5号),建立“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企业英才”的选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受身份限制,以企业家的社会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济南企业英才”的评审。市委组织部负责“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现职董事长、总经理,连续任现职满三年,均可参加选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济南企业英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产业政策。
2.企业发展思路清晰,经营有方,管理科学,市场开拓意识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或名牌产品,发展业绩突出,对济南经济发展贡献大,销售收入、利税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