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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企业英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专家评审。市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正式人选名单。
  6.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有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意见。
  7.社会公示。在有关媒体对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公示中有问题反映的,经查核属实,取消选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研究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通过有关程序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底,被选拔为“济南企业英才”的企业家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联系制度。建立各级领导联系“济南企业英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推动企业发展。建立市委、市政府与“济南企业英才”的信息直通站制度,保证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直通企业,企业家的愿望诉求直达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培训与政治理论培训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互动交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不断提高“济南企业英才”的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济南企业英才”业绩档案和信息库,随时掌握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制度。“济南企业英才”每两年选拔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有问题、有反映的,经查核属实,取消其称号;对新涌现出的符合“济南企业英才”选拔条件的优秀企业家,经选拔评审纳入队伍进行管理。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济南企业英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参政议政。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济南企业英才”授予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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