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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需要参与隐患排查、培训演练时,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或其他活动。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各类队伍联动应急、相关单位应急协作互动、应急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等机制,保证应急队伍快速高效发挥作用。加强与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军地联动机制。

  (三)强化培训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安全防护、科学救援、应急保障的能力。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经常性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

  (四)保障物资装备。坚持“防患未然、平战结合、优化装备、加强储备”原则,进一步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队伍性质、特点和规模,按照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原则,为队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安排专人负责,科学、合理储备应急物质,实行动态管理,并搞好维护确保完好,建立高效调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装备,并根据本地区财力适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站)。

  (五)加大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高危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对口支援等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保障队伍应急救援和平时工作需要。

  (六)强化队伍管理。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管理体制不变,需要时立即集结到位,服从统一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队员职责,规范应急行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队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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