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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6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通知》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对于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要予以注销;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校验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二、加大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通过校验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至少一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于检查结束后15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并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各设区的市卫生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的报省中医药管理局)上一季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报厅医政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即时报送。
  三、加强校验工作管理,认真搞好自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主动申请校验,对校验期内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地汇报,按要求提交申请校验的有关材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加大校验工作力度,严格程序,切实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要建立医疗机构审查专家库和现场审查制度,提高现场校验比例。对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首次校验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及时将医疗机构变更和校验等有关情况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进一步做好《 办法》、《通知》及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加强监督和指导,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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