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管理。各地要制定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加快实施热源、热力站和供热管网节能技术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实现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技术水平。对已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建筑,或已开展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所在区域,要优先开展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区城市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加强供热单位能耗考核,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积极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自治区成立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制定方案措施,编制进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市、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统一协调供热、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质监、科技等部门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供热、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对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法规和供热计量改革政策、不按标准规范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2010年起,将供热计量改革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是未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的市、县(区),在效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市、县(区),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优秀旅游城市、节水型城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鲁班奖、住宅性能认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广厦奖、西夏杯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对已获得上述奖项、称号的市、县(区)和建筑项目将进行复查督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