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0〕48号)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
为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招生工作,我委制订了《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抓紧制订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5月10日前将招生意见报市教委小学教育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0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对2010年我市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坚持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小学招生办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入学,按照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片,规定的招生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民办小学招生在区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进行,招生人数控制在6个班、180人以内。
(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
三、相关政策
(一)2010年招收新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招生时间统一在5月22日至5月23日进行。
(二)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房屋居住的有效证件、儿童预防接种证,在所属学区片小学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必须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