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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388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已以陕政办发[2010]22号印发执行。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小型项目的验收条件”, “三、(一)、3”款“工程质量合格”是指:经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工程质量认定为合格。“三、(一)、4”款“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是指: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83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审办投发[2009]23号)等要求完成工程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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