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发改农经〔2010〕41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同时,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细则。
各地在开展生态移民工作,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审批的《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搞好我省生态移民工作,规范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我省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的意义
自1998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以来,全省森林覆盖率由退耕还林前的30.92%增长到37.26%,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也因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居住在陕北偏远地区、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陕南秦巴高寒山区等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地大幅减少。这些地方基础条件差,群众居住分散,开发建设代价高、成本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潜力小,最有效、最实际的途径就是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改善他们基本的居住、生产、生活等条件,帮助他们开拓新的经济发展途经,降低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密度,减少人类对林草植被等破坏,促进林业生态自然恢复生息,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
对这些居住边缘地区、交通不便、山大沟深、缺水少电、土地瘠薄、资源匮乏、生存条件恶劣等基础条件较差、当前经济发展困难和长远解决生计无望的退耕农民开展生态移民,是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举措。通过生态移民,使迁出地的生态环境通过休养生息逐步得到改善,有利于维护还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退耕还林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步伐,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
二、开展生态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