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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5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芮永峰

  联系电话:028-86124713

  电子邮箱:scepi@12369.gov.cn

  附件:四川省环境监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监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依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年度工作的考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组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试行,见附表)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测评分与省环保厅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环保局每年底对环境监察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考核自评情况(自评评分表及考核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在对各地自评情况证明材料和各市(州)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记录进行核对的基础上,逐项打分,按照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条 考核程序为市(州)环保局上报自评情况,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在各市(州)环保局自评的基础上初步评分,并将初评结果告知各地,与各市(州)环保局限期核对评分情况,最终确定得分,并将得分及排名情况全省通报。

  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75(含)-90分(不含)以上的为良好;考核得分达60(含)-75分(不含)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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