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2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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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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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厅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 10
| 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未报送情况报告或报表的视为未开展);
3、未按时上报各类信息的,迟报1天扣0.2分,扣完为止;信息报送存在瞒报或有明显错误的,每次扣0.3分。
| 省厅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指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上报内容以省厅统一要求为准;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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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厅交办任务的办理情况
| 10
| 按要求办结省厅交办件,按时上报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lO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 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2分;
4、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2分;
5、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进京或到省委、省政府上访的,每件扣4分;
6、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
7、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本项不得分;
8、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8、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 l、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按要求办理认定:对省上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各市(州)环保部门直接查处,不得再批转到县级环保部门办理;查处报告要载明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号;查处报告中被举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环境问题及环保部门处理意见,并按《010-12369环保热线系统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填报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回复;
4、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并上报环境监察通知书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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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8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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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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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未报送的,每项扣2分;
3、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4、谎报、瞒报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0.5分。
| 报告内容(包括环境监察季报、年报、工作总结、环统报表)及时限以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及要求为准;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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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和污染源普查的现场调查工作情况
| 7
| 按省厅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污染源普查的工作。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7分;
2、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污染源档案管理混乱的扣2分;
3、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4、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5、未按省厅要求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每次扣1分。
6、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 报告内容及时限以原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和省厅的要求为准;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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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理案件办理情况
| 8
| 及时处理受理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
益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本级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每低1%扣1分;
3、本级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每低1%扣1分;
4、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向国家和省厅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1分;
5、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
| 处理率指对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
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
办结认定同第2项考核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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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
| 8
| 及时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 l、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的,不得分;
3、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及报告按国家和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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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污费征收工作
| 8
|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
| 1、未依法征收排污费的,每发现1起扣1分;
2、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1分;
3、征收排污费程序不规范的、排污费收费额未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不按时上报排污费征收季报、半年报、年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每次扣0.5分;
5、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不得分。
| 以检查稽查发现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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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污申报登记
| 5
|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不按时上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年报及国控企业校验报告的,每次扣0.5分;
3、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4、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开展排污申报工作的不得分。
| 以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考核依据;收到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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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l、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少一项制度扣2分;
3、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2分;
4、未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
5、装备管理混乱、不能保持装备正常使用的扣2分;
6、未按时报送政务信息的,每次扣0.5分;政务信息采纳条数不够的,差一条扣0.5分,多一条加1分。
| 环境监察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行政处罚等事宜。政务信息每月2期,至少被采纳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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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 5
| 按省厅环境监察稽查有关规定开展稽查工作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专项稽查中按上级要求对应稽查企业每少稽查1家扣0.5分;
3、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4、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5、未按规定上报稽查总结的,每缺一项扣1分;
6、未按规定开展专项稽查的,每缺一项扣2分。
| 开展稽查工作以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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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
| 6
| 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6分;
2、年度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于5%的,扣1分;
3、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4、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执行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1分。
| 年度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环保部培训为准);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执行率指辖区内参加培训人数占年初计划人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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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辖区“12369”举报网络建设与管理情况
| 5
| 全部采用统一的12369管理信息系统,12369举报电话开通率达100%。
| l、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辖区内“12369”举报电话开通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1分。
3、“12369”举报投诉未按期办结的,每次扣0.5分;
4、“12369”举报投诉未按时回复查处结果的,每次扣0.5分。
| “12369”举报电话开通率指辖区内开通号码为“12369”举报电话的环保部门占所有环保部门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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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 8
|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验收认可
| 1、本级所有机构达到考核标准的,得8分;
2、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验收达标率以100%为基数,每低于10%,扣0.5分。
| “建设标准”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全国环境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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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惩情况(附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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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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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 5
| 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奖励
| 辖区环境监察机构(含本级)当年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5分;受到省级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加3分。
| 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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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
| 5
| 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批评和处分
| 1、辖区环境监察机构(含本级)当年受到国家或省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性减5分;
2、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国家级或省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分。
| 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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