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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市州负责向上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先进县市区报送名额按照本市州县级区划数×0.2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先进乡镇财政所报送名额按本市州每县市区报送一个名额上报。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由各市州按照市本级2名,每区县级2名的名额分配方式上报。其中,兑付率未达到90%的县市区、乡镇施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国家和省级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应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地区上一年度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州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以市州报送评定。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翌年一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向各市州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6名的市州,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称号。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先进个人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分别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区”、 “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财政所”、“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时将向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县市区倾斜。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及省里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政策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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