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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在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应组织开发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系统软件,将初审、复审、审核、批复和监督纳入信息系统化管理,建立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数据库和台账,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设立促进就业资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网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市、区(县)资金审批部门要将单位和个人申请促进就业资金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建立不良信息登记制度,对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每半年对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要求、内控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参与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县)及市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自查工作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和检查情况,有计划地对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调整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将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发生问题的区县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一季度的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况(附件2)和促进就业资金的拨付情况(附件3)报送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促进就业政策实施前,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应对区(县)从事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本级经办人员和街道(乡镇)社保所相关人员及轮岗、换岗人员进行专项政策培训,使其熟悉政策内容、申报要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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