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