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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在惠民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海南省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禁滥用抗生素行为,出现违规操作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住院不选择惠民医疗病房或属于规定的病种、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就医项目,不能享受惠民医疗救助。

  第八条 确因病情需要或技术原因,在省惠民医院不能提供诊治服务的,主管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转诊,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享受惠民医疗救助。

  第九条 省惠民医院应规范、简化就诊服务流程,并在候诊处、挂号处等标明相应指示标牌以及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就诊流程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省惠民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对一些常见病的手术及治疗应优先选择简单易行、疗效确切、费用低廉、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

  第十一条 惠民医疗救助收费参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救助措施及项目。

  惠民医疗救助对象且具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具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身份者,其享受优惠如下:

  (一)门诊挂号费、诊金费全免;

  (二)门诊的其余费用除药品费外均优惠50%;

  (三)住院费自付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不含自费药和伙食费);

  (四)免收住院保证金;

  对没有参加上述社会医疗保险、无力缴交起付线诊疗费的需要特殊关照的救助对象,由当地民政、卫生部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后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开展惠民医疗救助服务的救助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的预拨方案审核后预拨给省惠民医院,省惠民医院按季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与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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