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体育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区性体育社团业务管理的职责以及全区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全区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各地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
(三)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
(七)指导、管理全区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