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估领导小组评估(70分)系以权重70除以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所得计算,被评估金融机构单项得分为基础分+附加分,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由各单项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得分乘以其所占权重之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估得分=金融机构信贷增量评估得分*40%+“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5%+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10%+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助学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得分*5%+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传导效率评估得分*5%。
综合得分位于前3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先进单位,得分相加位于最后1名的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较差单位,其余金融机构为综合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良好单位。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共分八项内容:
一、信贷增量评估
以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10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小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贷增量评估得分=100/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各项贷款增速。
二、“三农”信贷政策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小于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该机构涉农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涉农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涉农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