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贷款管理指标。
(1)考核期内,为项目资本金比例<2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的,从15分中每增加1项减1分,发放贷款数额每200万减1分,该项分为0~15分。
(2)考核期内,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未以抵押方式发放,从15分中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贷款额度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贷款期限超过2年,笔数每增加1笔减1分,该项分为0~15分。
注:上述贷款管理指标中涉及“笔数”和“金额”双重标准,在计分时采取双重扣分原则。
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小于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标准(附加分50分)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加10分。
六、助学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小于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市助学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助学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助学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助学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被评估金融机构与教育部门建立助学贷款长期合作机制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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