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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0〕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
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381号令),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6〕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救助管理对象

  (一)流浪未成年人;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因各种原因而遭遇临时生存危机,向救助机构寻求临时庇护的人员;

  (四)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

  二、救助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救助管理原则

  1.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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