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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本市主干道、车站、码头、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

  四、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1.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定,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严格操作规程,用语文明规范,待人热情耐心,办事诚实守信,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贵阳市救助管理站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区、市、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3.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规定,根据贵阳市救助对象的分布和行为特点,云岩区、南明区等露宿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

  4.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

  (二)救助管理机构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年救助情况,及时调整经费预算;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各项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2.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五、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程序

  (一)接待和入站(点)

  1.对来救助管理机构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解释或出具书面说明。

  2.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3.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进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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