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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发现涉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报公安机关。

  5.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6.对护送来入站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

  (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1.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应及时清洁消毒。

  2.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为受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4.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

  5.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服务。

  6.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提供通讯服务。

  (三) 离站(点)服务

  1.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2.对无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护送其返乡。

  3.对一时无法查明基本情况的受助人员,提供安置服务。

  4.对离站受助人员退还其存放物品。

  5.对于死亡的受助人员,由法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制定本区、市、县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将救助管理工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进行责任分解,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管理。

  2.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员开展街头巡查,发现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露宿街头人员不出现冻死等意外情况。

  3.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环境的职业乞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4.对户籍在本市的救助对象提供返乡路费或护送返乡。护送或指引户籍在本市以外的救助对象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

  5.做好全天24小时值守应急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二)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点)做好救助工作。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各区、市、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本辖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管理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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