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接收工作(婴幼儿由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
3.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及时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送来的救助对象,不得无故拒收,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4.督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强化服务和管理。做好站内(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
5.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或犯罪分子藏匿其中。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6.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由于年老、残疾、未成年人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派专人接回或送回。
7.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
8.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9.对定点医院治愈或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
(三)公安部门
1.加强对重点救助区域、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2.做好接、报警、立案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