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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发现救助对象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4.发现救助对象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5.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6.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分布点,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四)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1.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2.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占道乞讨的,应及时劝其离开,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

  (五)卫生部门

  1.指定本辖区接收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对120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实施救治,实行首诊接收制,不得推诿拒收。

  3.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无法救治的,及时协调有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院救治。

  4.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执行收费标准,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六)财政部门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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